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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县二中关于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

 
  
  根据县教育局威教字[2005]11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委会研究,在请销假制度方面特作如下修订:
  1、凡属我校教职工,或有事,或因病需请假者,必须按本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,
  2、请假2天以内,由年级或科室主任批准;7天以内,由年级主任或科室主任报主管校长批准;7天以上,由校长签署意见,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教育局主管局长批准,人事股备案。
  3、事假。教职工请事假(月累计)扣发工资,每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2%(因工出差、进修学习除外)。开会或教研活动时间请假一次按事假一天计,事假超过7天者,星期,天计入假期,课时补贴以周计,超过一周者扣除当周课时补贴。
  教职工每学期事假累计满30天,扣发本人半年津贴工资,当年不得晋升职称,评优选模。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,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。
  4、病假。教职工凡请病假者,每天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%。病假超过15天者,星期天计入假期,扣除当月岗位津贴部分,课时补贴以周计,超过一周者扣除当周课时补贴。
  教职工请病假在7天以上两个月以内者,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,由校长签署意见,加盖学校公章后,到人事股办理请假登记手续。请病假两个月以上,只发职务工资,扣除津贴标准。
  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,病假期间不计算教龄,当年不参与职称评定,评优选模。
  5、产假。一般为56天,(从请假之日算起),超过56天需请假按事假办理,假期不享受岗位津贴和课时补贴。
  6、婚丧假。本人结婚假期7天,子女结婚假期为3天。直系丧假为7天,非直系丧假为3天。
  7、如按规定扣除当月补贴不足,续扣下月补贴乃至各项福利及年终奖励工资,直至扣完规定应扣金额为止(没有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人员)。
  8、请假一律不得用捎假、捎口信的方式,否则视为旷工,如有病重、事情特急不能前来请假者,可打电话请假,但事后务必补办请假手续。
  9、履行手续。各科室主任每月把科室管辖人员请假登记表报办公室。
  10、超假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。
  11、旷工除不得全勤奖外,扣除当月工资的5%。无故旷工1天以上,当年不予晋升职称,评优选模。
  12、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县二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5年8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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